专家:多哈谈判期待阶段性突破
就此而言,我认为这个事件与其说是媒体或舆论的胜利不如说是媒体或舆论的失败。
对作案者的动机,迄今为止主要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分析意见——被害人亲友以及一些读者认为仇杀的可能性较大。进入 季卫东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县长灭门 。
令人遗憾的是,现实条件不允许文建刚运用多样化的弹性手段来妥善解决问题,他要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只好不断加大强制的力度。无论如何,面对目前暴力泛化的趋势,我们似乎还是有必要重温德国公法学巨匠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曾经提出的两个著名命题:曰犯罪是社会的产物。对邪恶势力愈益嚣张、正气受到排挤压制的乱局,司法机关绝不能姑息养奸。文建刚遇害案的起因是报复,还是劫财?死者究竟是难得的清官干才,还是奸猾贪渎的酷吏?棺已盖,案已破,但上述两大基本问题尚无定论,也许永远难以得出明确的、经得起反复推敲的判断。面对目前暴力泛化的趋势,我们有必要重温德国公法学巨匠耶利内克曾经提出的两个著名命题:曰犯罪是社会的产物。
尽管如此,也不得不指出,仅凭严刑峻罚的举措未必能真正根除那种冒险家资本主义的癌症。那么,有关的罪行属于暴力抗法的范畴,是既得利益集团或者黑社会对整个国家秩序以及政府改革举措的挑战。这一切意味着治安主义司法观只能在死刑中寻找安全的最终屏障,根本无法避免控制论创始人维纳(Norbert Wiener)所指出的在威慑、报应、隔离以及改造等四种层面上的自相矛盾,同时也证明了同态复仇观念的根深蒂固。
尽管在废除死刑方面暂时还难以取得一致意见,但无论如何,至少在以下两点上应该是没有异议的:第一,当社会处于正常状态,各种有序化机制顺利运作时,死刑是既没有益处也没有必要的。但同样不能忽视的是,他却赞成维持死刑制度。其结果,也势必逐步强化最高法院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进一步扩大终极性审判机关的影响力和威信。中国从先秦时代开始,杀人者死,伤人者刑(语出《荀子正论》)就成为社会共识,连鼓吹兼爱、非攻的墨翟也发表同样的主张,并因刘邦约法三章的故事而家喻户晓。
令人遗憾的是,1997年修改刑法之后,死刑条款还有30多个,除军职罪外,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仍然达到27种,属于世界上保留死刑条款最多的刑法之一。根据新近的报道,迄今,美国不仅还没有废除死刑,甚至最近反而有所强化,例如2005年执行件数与1995年相比成倍增加。
这样围绕合法正义的生与死的博弈,不仅可以在具体案件的审理程序上反复找到稳固的支点,而且还可以在关于人权保障与刑事政策之间关系的立法论乃至宪法论等方面,找到充分的学理依据以及有力的制度化杠杆。但即使这样的分忧假设可以成立,也在不经意之间揭露了一个问题:目前的死刑案件偏多,与国际人权公约关于严格限制死刑的原则有所违悖。这样的规模扩张有利于改变现有的庞大审判队伍、弱小最高法院的畸形格局,也有利于纠正国家权力结构的不平衡,使中央的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逐步呈现鼎足而三的新格局。现阶段依法维权运动更重要、也更有效的基本目标,应该是防止冤案,削减死刑,推动刑法的进一步改革从今年1月1日起,死刑核准权彻底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有关当局特别强调这是贯彻少杀、慎杀原则的需要。
不仅中国,在欧美各国,对于废除死刑的利弊其实也一直存在不同主张。前苏联的制度变迁更加曲折,上世纪20年代基本上废除了死刑,但实际上却存在极其严重的国家杀人问题。众所周知,大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以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经典命题,为人权理论作出了伟大贡献。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1996年提交的一份关于合并和削减刑法死刑条款的调查报告,当时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达74种。
正如雷德(Karl B. Leder)在《死刑——起源、历史以及牺牲者》(1980年)一书中介绍的那样,直到20世纪60年代,虽然存在关于废除死刑的呼声,但英国和美国都以死刑适用范围较广、数量较大而著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死刑核准权的归位,最高法院已经大幅度增加了机构和编制。
汉代以降,法律明文规定的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有大逆不道罪的腰斩和一般死罪的弃市这两种,都具有示众的属性。制度设计的原意显然着重于残忍场面对不法之徒的威慑力,但不得不承认,实际上往往事与愿违,反而煽动、激活了那种潜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嗜血魔性。
(财经) 进入 季卫东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刑法 。因而不仅要强调对死刑的核准,还有必要更进一步把视野拓展到司法权的集中和强化,以及刑法改革,争取大幅度削减适用极刑的行为种类规定,尤其是争取尽早废除财产犯的死罪条款。也就是说,暴力撕破法律的假面具、挣脱程序规则的束缚,赤裸裸地横行无忌、蹂躏人权。日本虽然保留死刑,但在适用方面一直非常慎重,然而近几年出于尊重被害者亲属感情以及国民道义观的考虑,关于加强惩罚力度的主张也略微抬头。因此我认为,现阶段依法维权运动更重要、也更有效的基本目标,应该是防止冤案,削减死刑,推动刑法的进一步改革。第二,鉴于生命不能死而复生的一次性以及无可估量的价值,在任何社会、任何阶段、任何场合,对于死刑的宣判和执行必须慎之又慎,加以严格的限制——既包括基于正当程序和证据规则等质量上的限制,也包括尽量少杀或不杀的数量上的限制。
除刑法的40多个死刑条款,20世纪80年代以来颁布的20多个单行刑事规定,其中有16个也设立了死刑条款,为世界之最。反过来可以推论,如果国家权力只有在执行死刑之际才能找到自己的认同或者慰藉,那么必然存在异常因素,或者结构不成熟、不健全。
但在去年岁末,有些地方匆忙赶在时限之前确定死刑判决并立即执行,显得既不少也不慎,引起舆论界的错愕、质问以及指责。很多善良的公民和法律人在讨论:中国能不能也像全球过半数的那些国家一样,干脆废除死刑或者完全不执行死刑?不言而喻,这是个争议极大的问题。
进而还可以推论,废除死刑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受制于历史发展的进程提案建议对此事进行行政问责,要对相关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究,而不是异地调动或者一赔了事。
在他们看来,权力的傲慢和强大完全可以不理会那个地方人大代表孙健的提案,因为在很多地方领导的心中,当地人大代表不过是他们的下级而已,更不用说媒体发表的各种民间言论。但这一陈词滥调早已被各界驳斥得体无完肤,从下级机关平调到上级机关,从重庆市最偏远的贫困县调到现代化大都市,从工作繁重的基层调到市级机关,却被认为权力小了很多而形成了处分,这不仅违背了基本的事实,而且我们还要问的是,在重庆市的领导心中,到底有什么样的权力观,难道说权力越大、管的事越多,地位就越超高,这种所谓的地位降低了就是一种处分吗?三是淡化问题、避重就轻。重庆市个别领导为何有以上翻云覆雨的做法,其用心是路人皆知的,那就是为了掩盖和推脱自己在处理彭水诗案这一现代版文字狱中的责任。所以,在重庆市领导的心中,似乎风头一过,就可以任人评说,此事就可以慢慢搁平(重庆方言:搞定的意思)了。
由于这是平级调动,并没有必要经过公示程序。因滥用权力干预司法而免职,在人大代表和民众的一片质疑声中,却在极短时间内平调到上级机关,重庆市市长王鸿举在2007年2月27日的解释是:考虑到蓝庆华的工作能力,不能让他没有工作,也应该有工作安排。
可是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彭水诗案在全国人大会上又被人掀了出来。显然,重庆市领导原本不准备再对蓝庆华作另外的处分。
其最终本质是严重违背宪法和法律。‘彭水诗案是民主法治时代粗暴压制言论自由的行为,让法制社会和司法公正蒙羞。
彭水诗案已经为全国人民所知,是一起公认的现代版文字狱,可是制造冤案的主要责任人蓝庆华受到的惩处仅是在去年12月9日被免去蓝庆华彭水自治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可是人大代表的警告并没有引起重庆市领导的重视。行政力量粗暴干涉司法,破坏司法独立。在他们带队的重庆市两会代表团中,有一位正直的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他说:因为一首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而遭到刑事拘留,这简直是现代版的‘文字狱。
黄市长说:将对彭水县原县委书记蓝庆华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具体作何处分还在决定过程中。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彭水诗案 。
黄市长说:彭水诗案说明基层干部在在规范依法行政方面存在严重问题。2月27日重庆市领导对蓝庆华履新的解释一出,国内外舆论哗然,这种难以自圆其说的欺骗民众的说法当然受到了无情的指责。
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当今中国,彭水诗案也许将止于彭水、止于重庆,民主与法治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不管他们有什么样的智慧和 领导艺术,也逃不过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民众的雪亮眼睛。二是颠倒是非、掩盖问题。